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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塑料行业协会简介

温州市塑料行业协会成立于1999年,现有会员企业130多家,全市塑料制品制造规模企业入会率在70%以上。温州赵氟隆有限公司为会长单位,瑞安、平阳、苍南、乐清等4家县级塑协作为团体会员,其会长担任温州塑协常务副会长。
温州市塑料制品工业每年完成工业产值600亿元左右,其中规模企业260亿元,成为温州市工业支柱行业之一,同时在全国地级市中也处于先进行列。二十几年来,在协会积极运作下,我市相继获得“中国塑编之都”、“中国塑料薄膜生产基地”和“中国塑料配线器材工贸基地”等国字号名片。
温塑协常设“外贸预警点”、“人才工作站”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宣传服务平台有《温州塑料》杂志、《温州市塑料行业协会.公益》官网、《温州塑协》微信公众号等,最近几年相继获得“规范化”、“示范化”协会、5A级社会组织、首批承接政府职能的“十佳社会组织”等荣誉称号。

会长:陈国龙 秘书长:宋若梅
联系电话:88613826 88613825
微信公众号:温州塑协
网址:www.plastic-pack.com
秘书处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342号502室

温州市塑料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制订和修改行规行约;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一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2021年5月)

温州市塑料行业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温州市塑料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 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 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 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 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 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公众号、微信群等媒体。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0 年 10 月 15日协会第五届第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温州市塑料行业协会行业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塑料行业会员企业的监管工作,强化行业自律,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企业产品质量,根据协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温州市塑料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协会会员企业质量检查工作。
第三条 协会理事会负责质量检查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协会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质量检查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检查对象的选取
第四条 各会员企业均应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接受并积极配合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五条 协会应当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年度检查会员企业名单,同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予以特别考虑:
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低价恶性竞争的;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新批准成立的会员企业:协会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会员企业。
第六条 年度检查企业名单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报经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三章 检查人员
第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协会专家担任。
第八条 担任检查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塑料行业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塑料专业法律法规和工作实务;
(三)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性惩戒;
(四)身体健康,能够满足检查工作需要。
第九条 协会应当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接受检查企业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接受检查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如与接受检查企业及其客户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了解到的接受检查企业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十三条 质量检查工作应由两名以上的检查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实施。
第十四条 协会可向检查人员支付适当报酬,并对有突出贡献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检查的内容、方法与程序
第十五条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员企业遵循法律、法规情况;
(二)会员企业在塑料行业的职业道德情况;
(三)会员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四)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协会每年均应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协会开展质量检查工作的时间一般应当避开企业业务高峰。
第十八条 质量检查一般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调阅企业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企业。
第二十条 检查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前,被检查企业应当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提交检查组。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可通过听取汇报、向有关人员询问、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质量检查限于企业内部的有关资料和有关人员,一般不延伸到企业的客户或其他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了解接受检查企业的人员规模、组织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和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系统。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组可通过抽取被检查企业的质量控制文件、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检查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当关注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情况。
第二十五条 检查组一般应当抽取当年出具的质量检查报告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接受检查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编写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征求接受检查企业的意见。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与接受检查企业之间的分歧、有关政策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接受检查企业对质量检查报告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质量检查报告后15日内向协会提交申述意见。
第二十九条 质量检查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所有权属于协会。
第五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条 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查质量检查报告,必要时,可要求检查人员和接受检查企业到协会说明。
第三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协会专家委员会可决定向接受检查企业发出提示函,提请改进。
第三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的,协会专家委员会可决定向接受检查企业发出警示函,提请改进,并决定在下一年度质量检查中进行复查。
第三十三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企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可提请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故意出具虚假质量检查报告的;
(二)拒绝、阻挠检查工作的;
(三)拒不按照协会专家委员会要求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对于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严重的企业,协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家委员会应于每年质量检查工作结束后,编写质量检查总结报告,报送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质量检查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检查结果的处理情况、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六条 协会应针对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企业产品质量水平、内部质量控制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以适当方式向行业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0 年 10 月 15日协会第五届第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温州市塑料行业协会行业自律惩罚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健全行约自律机制,强化自我约束,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根据《塑料行业自律公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温州市塑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及自愿加入公约的行业企业。
第三条 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一)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有关条款;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
(三)侵犯知识产权,损坏其他企业利益;
(四)刊登各类虚假宣传公告、广告,误导消费者;
(五)其他应受惩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违反上述第三条的规定的,不履行行业自律的,影响行业声誉和行业发展的单位实行以下惩处:
(一)内部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通报;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或建议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协会会员单位及塑料相关企业自愿加入并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定,如有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被消费者投诉售假,经协会秘书处鉴定,向执行单位出具鉴定报告,由执行单位对售假企业进行视情节按第四条规定作出惩处。
第六条 对一般违规违约的企业,主要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以达到纠正违规违约的目的。
第七条 对继续违规违约的企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行业内部通报、公开通报或向理事会建议开除会籍等措施,以维护行业自律的严肃性。
第八条 对严重违规违约的企业,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调解处理,必要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给予企业警告、整改、吊销经营执照等建议。
第九条,对执行行业自律成绩突出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给予公开表彰、宣传。
第十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0 年 10 月 15日协会第五届第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温州市塑料行业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规范本会工作程序,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温州市塑料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二、本会做出的重大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法规
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不得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三、本会重大事项的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四)其他重大活动。
四、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30天内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理事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办法的,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其他方面内容的,由协会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报告。
五、本会重大事项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六、本会重大事项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七、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事项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八、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温州市塑料行业协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从业人员利益,保障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温州市塑料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特制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从事塑料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研究教育装备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
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温州市塑料行业协会章程》和单位规章制度,做到依法从业。
第四条 自觉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文明生产,优质服务,对行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
第五条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重合同、守信誉,牢固树立用户至上的理念,真诚对待用户,竭诚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在生产活动中坚持质量第一,杜绝伪劣产品和假冒产品,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 坚持创新发展,注重学习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将最新科技成果引入到产品中,用先进的产品为塑料行业发展做贡献。
第八条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和保护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重视各类人才的培养和培训,不断提高会员单位员工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九条 坚持奉献社会,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实现社会效益的过程中体现自我价值。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本单位和本行业的声誉。
第十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0 年 10 月 15日协会第五届第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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