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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温州市塑料行业协会,英文名称:Wenzhou Plastics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简称:WPT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温州市塑料行业(包括塑料制品、塑料原辅材料、高分子材料、塑料机械、塑料模具等生产、贸易企业)及与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配合政府部门对温州市塑料行业进行管理服务,推进行业科技进步,引导并促进塑料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温州市总商会联合党委。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温州市鹿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可向协会咨询,并由行业协会签署论证意见,作为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的参考; (三)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 (四)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于行业内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五)按照本行业实际要求,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六)受政府或有关公司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靠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组织国内、国际间的行业技术交流。组织行业技术鉴定和推广应用; (七)组织塑料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网络、搜集国内外同行基础资料与动态信息,编印出版行业信息资料,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八)增强会员开拓市场能力、举办或组织会员参加各种行业性展销会、展览会、产销衔接会、联购联销会、开展各种促销活动; (九)开展业务培训,根据企业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的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的培训,为企业培训专业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十)加强与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的协会联系,开展信息交流,参与有关行业活动; (十一)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制订和修改行规行约;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一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全体监事应选举1名监事为监事长。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 监督、检查协会的财务情况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督长召集和主持,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18日第六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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